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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挂靠经营,挂靠人雇佣人员受伤后由谁承担工伤责任?

2025-11-2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51

  [案件简介]:庄某某购买的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以瓦房店某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车辆登记,并挂靠在瓦房店某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进行客运。2023年11月27日上午王某驾驶辽BXxxxx大客车从瓦房店某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运载乘客到终点站,在普兰店区青永线碧水某某饭店前路口处掉头时,与张某祥超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王某与张某祥负事故同等责任。

       [提出问题]:王某的伤害都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呢?王某近亲属是否可以为其申请工伤?

       [律师解答]:王某在驾驶大客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死亡,本人承担同等的事故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王某的家属可以向张某祥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车主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时,王某的近亲属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结合本案,王某已经通过协商处理方式从张某祥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同时又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工伤认定申请。

本所接受王某的近亲属委托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收集整理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证据,于2024年7月31日将《工伤认定申请书》递交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经过认真调查核实了相关事实,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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