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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不能与公司的财产相独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4-15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04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前述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在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负有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次要证明股东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
    什么是个人财产没有独立于公司财产?
公司一有入账,基本都是转入个人账户,在公司需要对外支付时,再从个人账户转入公司账户,然后公司再对外支出;此外,以个人账户收取应由公司收取的租金等。
    公司在诉讼期间形成的《审计报告》,不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依《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的正常年度审计,不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该《审计报告》不具有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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