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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职工从事的与工作内容有关劳动的合理延伸,是否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2023-03-18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9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那么对于工作原因如何理解呢?

裁判要点:

1.工作原因通常指职工履行工作的行为与造成的伤害事故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因工作原因"应作全面理解,工作原因并不严格限定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根据用人单位安排所从事的其他临时性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利益所付出的劳动也应被认定为工作原因,即职工为完成本职工作而从事的与工作内容有关劳动的合理延伸,也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2.用人单位不认为职工所受伤害是工伤的,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认职工所受伤害属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直接作出工伤认定。

裁判文书: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04行初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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