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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担负历史重任,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
律师应担负历史重任,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 作者:范作辉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中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为之共同努力。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执业律师,理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 律师制度的存在是社会民主与法制制度发展的产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依法治国是律师的使命。《律师法》明确了制定律师法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字里行间反映出,只要律师依法执业,就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同时《律师法》又明确了: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说明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属于独立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制地位,其执业活动在化解或缓和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的作用方面,是其他任何社会主体所不能取代的。其理由是: 1、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职业直接面对的是社会矛盾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社会矛盾的解决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化解,需要律师在执业中依法办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其目的就是依法解决已经形成了的矛盾与纠纷。随着法律知识普及,如今,遇到纠纷或者法律问题找律师,已经成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普通百姓的首选,他们在找律师时绝大多数人的目的是委托律师依法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也有部分人想通过委托律师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如,2006年一位当事人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向本人出具了一张借款条,但从该借款条本身来看,有借款人签字和明确的借款金额,从还款日期的约定来看,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该当事人反复询问如果起诉是否一定胜诉,律师告诉他,如果对方没有相反证据的话案件能够胜诉。就在其与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该当事人进一步详细地陈述了有关事实。实际上借条项下的款项已经还清,只是借款人没有收回借条,因为对方曾经在还完借款后带领这位当事人到南方搞传销,使当事人损失一些钱,这样,该当事人就想通过诉讼的形式再要一份借款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听到这里,本人断然地决定拒绝为其代理。当事人认为律师真傻,没有第三个人知道,律师怎么能够把到手里的钱推出去呢?确实没有其他人知道事实真相。但是,如果本人接受委托继续代理,那么,其做法就是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没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继续代理该当事人案件是能够胜诉,但是,对对方当事人而言,败诉就意味着他需要支付双倍的借款额,这时他的心里肯定不会服气,双方的“借款”纠纷表面上看是通过诉讼得到解决,但是,很可能形成新的矛盾。因此,律师只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才能防范和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起到正面的、积极的作用。 2、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过程,也是维护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向前发展的过程。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没有民主就没有和谐,没有法治也没有和谐。只有法律正确实施,包括社会成员依法办事,才会有社会主义的民主,才会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法治社会就需要一个保障法律实施、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律师群体,通过律师执业确保和推动法律的合理性和完善性,从而促进社会关系和谐顺畅。律师是经过多年的法律学习,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证书,对法律的精神有着正确的理解,这个群体在办理委托事务时或进行法律宣传活动中,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使律师能够经常与社会各个阶层人员进行沟通,在相互沟通过程中,律师通过为他们提供正确的法律服务,一方面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使他们能够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又能够通过正当途径依法维权,化解纠纷。因此,律师工作的过程,既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也是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只有法律的正确实施,社会成员都能够依法办事,减少社会交往的摩擦,促进人们相互尊重,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才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社会的纠纷就会大大减少。也正因为广大律师认识到这一点,他们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使很多人意识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重要性,使很多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大连司法局、律师协会于2006年末组织广大律师开展的“化解民间纠纷百日专项活动”,就是使广大律师通过深入社区、农村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法律正确实施的过程,使民间纠纷得到依法解决的过程,这个活动对于避免矛盾激化,使当事人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方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因此,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过程与维护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向前发展二者之间是密不可分的。 3、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过程,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人们普遍追求的社会理想和目标。公平是指社会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得到平等的机会。正义是对公平的依法判断。在社会转型期由于不公平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是普遍存在的。这就需要广大律师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维护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就是一个公权与私权斗争的过程,公平与正义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走进公民的心中,成为人们普遍追求的社会理想目标。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追求公平、公正和正义是全社会的目标和责任,律师从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出发,自下而上地承担起追求公平、公正、正义,构筑和协社会的使命和责任。而在这一斗争过程中,律师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律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力量。正是律师的广泛参与,使得公平得以维护,正义得以伸张,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 二、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位置 律师队伍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样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力量,因职业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三、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作用 1、排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律师参与诉讼或非诉讼及仲裁的过程,是排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表现在:帮助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劝导当事人正确地理解法律,合情、合理、合法选择自己的利益诉求,正确对待他人的利益诉求,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以平缓、简约的合法的方式化解纠纷。 2、积极参与信访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在目前阶段中国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社会矛盾、各种摩擦和冲突也不断产生,这都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协。要解决这些矛盾,使社会和谐稳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就需要广大律师针对不同情况,积极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从而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因此,律师主动参与到信访活动中,利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政策,为信访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当事人要依法维权,建议涉法案件的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解决矛盾,上访不能够解决一切问题,有很多问题是要靠法院去处理的。由于广大律师的参与信访接待,使很多上访者接受了律师的建议,为各级政府分忧解难,律师在息纷止争中的作用得到有效的发挥,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评价和当事人的好评。 3、利用各种方式,搞好法律宣传活动,发挥律师的媒介和传导作用。社会对律师的需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律师在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反映各阶层要求方面的媒介和传导作用,都是通过法律宣传活动所表现出来。搞好法律咨询和宣传活动,可以使许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矛盾和纷争。律师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律师的法律宣传活动,使社会公众对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有充分的了解,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律师又把社会公众的诉求或愿望及时地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使公众关心的问题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得到解决,避免产生纠纷。 4、热心公益活动,作好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弱势群体能否有效、及时地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否得到实现,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没有能力聘请律师为自己服务,可能导致这部分人采用极端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合法目的。比如,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的工钱,登高楼、爬高压线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追讨几千元的工资,通常情况下他不会选择化钱请律师进行代理的,因此,弱势群体更需要法律援助。在国家援助资金十分有限的情况下,部分律师勇敢地担负起义务援助的社会责任,依法为社会弱势群体和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老百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努力防范司法的太平倒向强势群体;律师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彰显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另外,广大律师通过不同形式参与了大量的公益事务和公益活动,如,开设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或妇女权益保护热线,开设维权网站,免费发放普法资料,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提高律师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律师的参与,而律师业的振兴和发展必然会加速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这就要求律师要提高素质,确立和谐理念,拓展服务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独特的作用。 1、加强律师政治素质教育,提高律师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律师队伍中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对律师加强政治素质教育,使广大律师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在执业过程中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宪法和法律负责,与党中央在政治上永远保持一致。在关注法律效果的同时,更要关注社会效果,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个人发展与社会进步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专业优势和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调解的功能,积极参与各类社会矛盾的化解,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要克服律师业中有所显露的过度商业化倾向,强化律师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引导律师自觉地把自己的执业活动融入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事业中。尤其要积极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要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使普通老百姓和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践行科学发展观,强化自己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2、加强律师业务素质教育,在为社会提供服务时正确运用法律。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法律不断更新,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摆在律师的面前。这就需要律师不断地学习新的法律知识,从而提高自己的法律服务水平和业务技能。因此,只有注重学习,不断充实、更新知识结构,才能依法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才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以及社会和谐与稳定。 3、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做到诚信服务。和谐社会是讲究诚信的社会。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诚信是为人之本,更是社会之本。作为负有特定历史使命的律师,理应成为讲求诚信的表率,做诚信制度建立的先行者和实践者。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做到诚信服务。只有通过自身的诚实服务,才能争取委托人的信任,拓展自己的业务,才能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加快律师诚信建设,既是律师执业的需要,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4、律师应当积极参政议政,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律师参政议政的程度乃是衡量一国法治实现程度高低的标尺。律师的从业特点,决定了律师有大量接触社会的机会,能广泛地了解各种各样的社会现象,也能深入地思考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律师能够倾听到各个社会群体的呼声,能够深刻、公正地反映人民的真实意愿,从而可以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各项建设建言献策。律师参政议政对于国家实现法治,让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参政议政应以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出发点,为政府排忧解难,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建立和谐社会作为目标。只有这样,律师的参政议政才能真正对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建立和谐社会起到促进作用,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也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总之,律师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律师所肩负的使命,明确构建和谐社会与律师职业的关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精深的专业水平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凭借职业优势投身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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