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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核心价值观,力促原被告和解
2012-05-15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191
2012年5月13日,在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接待室里,会议桌的一边坐着两个人,另一边则坐着五个人。这些人都是范作辉律师请来的特殊“客人”, 范作辉律师热情地接待他们,为他们每人倒了杯茶水。范律师一边与他们喝着茶水,一边与这些客人聊着天,这些特殊的“客人”是范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过范律师与双方的耐心交谈,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握手言和。双方当事人都紧紧地握着范律师的手,深深地表达了自己的谢意,都表示愿意与范律师做朋友。 到底发生是什么原因,双方当事人都要感谢范律师?事情还需要从头说起。 代某与吕某是同村人,二人于2004年4月10日签订了《买卖契》,双方约定:因劳力少,活多管理不了,代某自愿将一果园(约5.2亩)一次性卖给吕某管理。权属归吕某所有,作价2400元整。合同签订后,吕某便在该果园上将部分残次李子树砍掉,栽植了富士果树达250余棵,现在正值盛果期。 2011年3月,该果园被一开发商征用了2.112亩,每亩补偿55,000元,其中果树每亩补偿32,000元,土地补偿23,000元。该果园系代某与其家人共6人共同承包的。因此,在该果园被征用时,代某的其他亲属以代某未经他们同意为由,以代某为被申请人,以吕某为第三人向瓦房店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土地转让契约,依法收回果树;征地补偿款归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裁决:《买卖契》无效;申请人给第三人更新的232棵果树的相应补偿23200元;征用的2.112亩土地、果树补偿116,160元,由申请人领取。 吕某不服该裁决,以果树补偿67584元应当归吕某所有,其余未征用的果树,应当由代某的家人共同给予吕某对增加地力投入了人力、物力给予补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法官主张应当先确认《买卖契》是否有效,建议吕某先进行《买卖契》是否有效提起诉讼请求。吕某听从了法官的建议。诉讼请求变更后,法院的某法庭审理了该案。庭审后,吕某以法官擅自地建议自己变更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法官回避,建议法院将案件转到其他法庭进行审理。该案件被法院指定了另一法庭进行审理。此时范律师介入该案件,作为吕某的代理人。代理过程中,范律师坚持果树补偿67584元应当归吕某所有,其余未征用的果树,应当由代某的家人共同给予吕某对增加地力投入了人力、物力给予补偿。但是,后一个法庭以吕某已经变更了诉讼请求,对吕某主张补偿款归自己及未征用的果树给予补偿的请求不予审理。一审法院以吕某与代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为由,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吕某不服一审的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范律师对吕某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依法进行了法律规定的释明建议双方和解解决,双方相差一万元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无效。 在等待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期间,范律师认真地分析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及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差距,认为双方当事人还是有调解的可能。范作辉律师便于2012年5月12日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继续进行和解的建议。和解的理由是:1、即使中级法院判决《买卖契》无效,双方的矛盾也没有解决。依照法律规定,动迁果树的补偿款应当归栽植果树的人所有。没有被征用的部分需要评估,评估的费用也很高,加上诉讼费及再起诉聘请律师代理费也不会少。2、打官司浪费了人力及时间,已经补偿的果树的补偿款已经达到6万余元,加上未动迁的补偿,其数额也不会少。3、吕某已经做出了很大让步,打官司的费用会远远超出一万元的。当范律师将这些理由与代某家的代表讲清楚后,代某家人还是愿意与吕某进行和解。经过反复地耐心的劝导,双方同意以代某家人给吕某一次性补偿47000元,吕某将果园退还给代某家人为条件达成了和解协议。这样,双方便于2012年5月13日在范作辉律师事务所达成了和解协议书。代某家人将47000元交到吕某的手里。吕某也同意将果园交还给了代某及其家人。事情的发展就如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范作辉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始终把当事人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尽心尽力地做。始终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放在首位,坚持把“案结事了”作为代理案件的原则,在坚持法律至上的前提下,把当事人的权益放在第一位。因范作辉律师不计个人得失,深受当事人的好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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