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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开展了“关于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实务研讨

2011-11-21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179

2011年11月18日下午,本所进行了“关于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实务研讨。

案情:沈某以谢某的真实姓氏及与谢某的真实的经历为背景,写了一篇短篇讽刺小说对XX事件的真实调查,发表在某刊物上。小说描写谢某的生活中琐事进行评论,对小说中的谢某人物作了丑化性的描写,进行了辛辣的讽刺和嘲骂。由于小说中的人物使用了真实的姓氏,及谢某所经历了的一些事件,因而使一些熟悉谢某的读者产生误解,甚至还有人登门对谢某进行询问、安抚。谢某咨询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研讨的结果为:创作自由是作家的权利,但是,作家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沈某取材于生活中的素材进行创作,本无可非议,但他在使用生活中的素材时,使用了生活中真实人物的真实姓氏及与谢某的真实的经历为背景,再加上大量的虚构的情节进行丑化性描写,使熟悉谢某的人读过该小说,就认为小说中的人物就是谢某,使谢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侵害,故已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小说侵害名誉权需要具有的构成要件
    小说能够达到侵害人格权的目的。小说是一种文学样式,是以虚构为其主要创作特点。作者完全可以借用小说这种书面语言的文学形式,来侮辱、诽谤他人,揭露他人的隐私,以达到侵害他人人格权的目的。
  如何认定小说侵权责任呢?小说侵权构成有四个基本特点:
  1.侵权的主观过错须有确定性。以小说作为工具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这就具有侵权的故意。过失同样可以构成侵权,可以从损害后果来证明作者的过失。
  2.小说塑造的人物须有排他性。以真人真事作为描写对象的小说所描写的人物,就是生活中特定的人物。对于非以真人真事作为描写对象的小说,如何确定小说中的人物确指现实人物,应当分别以下四种情况来分析:
   (1)用了现实人物的真实姓名,或者对真实姓名作了一些艺术上的处理,但仍以该人物的真实经历来描写的。
   (2)不用真实姓名,地点也是虚构的小说,确定小说中的人物确指原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的基本特征必须相同。二是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所处的特定环境必须相同。三是熟悉现实人物的人读后公认小说人物是指现实人物。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就可以确认小说中的人物具有排他性,确系描写现实人物。
  (3)在历史小说中影射现实人物,确定其排他性,在采用以上条件进行分析时,必须紧密结合作者的侵权故意来认定。
   3.小说内容须有违法性。这就是指作者创作的小说中确有侮辱、诽谤他人或宣扬他人生活隐私的违法内容。
   4.损害事实的无形性。小说侵权,其侵害的是原告的精神性人格权。因此,这种损害事实具有无形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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