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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依法律辩护,以事实辩护,法院判决无罪

2014-08-01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599

范作辉律师受冯某的家属委托,作为冯某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律师。在进行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做出了(2013)大刑二终字第50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3)瓦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重审期间,冯某的家属再次聘请范作辉律师作为冯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辩护律师。

庭审前辩护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冯某,范律师认为证明冯某有罪的各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受害人盖某的病例被医生涂改,依据不真实的鉴定材料所得出的鉴定意见必然不真实,有很多证据属于依法应当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公诉机关现有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冯某的伤害行为致受害人轻伤,故冯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对冯某做出无罪判决。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做出了(2014)瓦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冯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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