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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身兼两职工作时间不同一,所受伤害以哪个时间为准?

2023-04-15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549

关某系大连某有限公司一下属站点负责人兼送餐骑手。关某2020年11月25日上班后于7时40分左右,因本单位送餐骑手把一小区大门撞坏,物业人员前来要求赔偿。关某在站点办公室接待物业人员,并向送餐骑手了解是否将小区大门撞坏事宜,因双方协商未果,物业报警,由派出所警察处理。11月25日上午8时50分左右,关某在办公室感觉头疼,晕倒在办公室卫生间,由同事搀扶到办公室床上,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到后由同时将关某扶上救护车。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5日13时00分宣布死亡。

关某的死亡是否应当视同为工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认为“事发当日其工作(送餐)时间为上午10时至晚上23时”,属于不得“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关某的家属不服该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期间,提交关某履行站点负责人职责的工作时间为早上六点至晚上送餐结束的证据。证明关某经常在六点左右通过微信喊话其他的送餐骑手赶紧接单送餐,以及在每天的10时之前与大连某有限公司的座机进行通话,通过微信向其他送餐骑手传达公司的工作安排。在客观事实面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事发经过及站点负责人的履职工作时间进行了重新核实。最后作出了属于认定视同工伤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亡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案例是由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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