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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我所为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获得成功

2022-12-11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708

2017年8月,关某春在某公司招聘作为公司下属的站点负责人兼送餐骑手,2020年11月25日上班后,于7时40分左右在站点办公室处理本单位送餐骑手刘某于2020年11月24日把城市峰尚门撞坏包赔事宜未果,在8时50分左右,关某春在办公室感觉头疼,晕倒在办公室卫生间,由同事赵某扶到办公室床上,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到医院抢救,于2020年11月25日13时00分宣布死亡。

因工伤赔偿事宜,需要确认关某春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某春的法定继承人委托我所范作辉、王喜英律师为其代理,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确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后,关某春的法定继承人又委托我所代为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关某春的送餐时间为上午十时至晚上二十三时,关某春的突发疾病不属于在工作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对关某春的死亡不认定为视同工亡。

关某春的法定继承人再一次委托我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在诉讼期间,代理人在关某春的法定继承人协助下,搜集提交了关某春的突发疾病时间属于履行队长职责时间的证据,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亡。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经过重新调查,最后做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视同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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