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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力促当事人和解

2020-07-17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2962

2020年7月16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做出了(2020)辽民初278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1、原告瓦房店市某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于2020年7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卢某于2020年8月16日前配合原告瓦房店市某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安装假肢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诊疗病案,并配合进行查体;3、如被告卢某依约完成前述第二项约定,则原告瓦房店市某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各项赔偿费用合计14万元;4、如果瓦房店市某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前述第三项约定履行义务,则原告应一次性向卢某给付20万元赔偿费用。

上述赔偿不包括原告前期支付六万元余元。

案情简介:卢某在瓦房店市某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被砂轮击伤面部及牙齿脱落。在卢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过程中,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瓦房店市某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卢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案件,经过据理力争,瓦房店市某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意识到将会败诉,故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卢某的工伤权利得到依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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