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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专栏

河岸没有防护 女童落水身亡 管理部门赔偿12万

2011-09-2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5435

某人民法院对一起女童落河身亡、其父状告河段管理部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河段管理部门赔偿死者父母许某各项损失共计12.18万余元。    

    2005年8月2日,许某12岁的女儿在上学途中沿河岸行走时,不慎落水身亡。经勘查现场,河岸无护栏和其他防护措施,无禁行标志。该河段的管理人是某河段管理部门。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许某女儿系未成年人,许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安全教育、保护等监护责任,对其女儿不慎落水身亡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女儿出事所处河段由被告某河段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该河段无禁行标志,无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原告女儿在上学途中沿河岸行走时不慎落水身亡,与被告管理存在瑕疵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依法应就原告女儿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为6:4。

范作辉律师提示: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是社会的责任,同时又是家长的责任。首先是相关部门对自己管理的设施,要按照保障他人安全的标准进行施工、管理,除非是不可抗力,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经常思考自己所管理的设施是否会对他人的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虽然受害人能够得到侵权单位的赔偿,但是,钱不是万能的,并不能补偿一切;另外,作为家长应当根据自己子女的年龄采取不同的安全教育、保护等监护措施,尽量避免发生不幸事件,否则,会遗憾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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