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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体罚小学生精神失常 学校赔偿

2011-09-2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5910

   某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教师体罚学生致学生精神失常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某小学被判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3,070元。

      原告王某系被告某小学学生。2005年10月16日下午,王某与同班同学发生争执后,被其班主任杨某叫到办公室谈话,谈话期间王某对事情经过进行辩解,杨某动手打了王某的耳部。王某称耳痛听不清声音。随后,杨某安排学生张某某陪同王某回家。王某回家后便出现精神异常,后经医院诊断为“耳膜破裂”、“精神分裂症”,经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被打系直接诱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杨某身为教师,非但没有对王某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之义务,反而故意体罚王某,因此导致王某精神失常,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但因杨某行为系履行职务,故其对王某所负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所属学校即被告某小学承担。

范作辉律师说法:

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人不得进行侵犯;
  2、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公民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由该人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故其对王某所负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所属学校即被告某小学承担。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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