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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专栏

一未成年人因琐事杀害表妹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1-09-2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5817

被告人王某1988年8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2005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因劝说其表妹李某离开与李某同行的两位男子,要求其表妹回家,而被与李某同行的一男子打了一耳光,李某未予以劝解。为此,被告人王某怀恨在心,并欲加害李某。次日,被告人王某以一起去看姥爷为名,将被害人李某骗至长兴岛镇某村公路旁的沟内,用手掐李某的脖子,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并将被害人李某的200元人民币及手机(价值1300元)取走。赃款被挥霍,赃物被变卖,所得赃款被挥霍。2006年2月20日某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而采用扼颈手段,非法剥夺她人生命,后又为满足私欲而秘密窃取她人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因案发时,被告人王某不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因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在王某已经在监狱里服刑。

范作辉律师说法

1、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中因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对于被告人王某来说,如果是再过十几个月犯上述罪的话,如果没有法定的从轻情节,他将被判处死刑。

3、为了一口气将他人的生命进行非法剥夺,是害人害己的行为,生命不可以重来。庭审中被告人王某非常后悔,多次重复着一句话,就是:对不起自己的父母,父母把自己养大,而自己却要在监狱里呆一辈子;对不起自己的姨和姨夫,是自己的行为使他们永远地失去了心爱的女儿。

通过这个案例告诫青少年朋友一个道理:就是千万不要意气用事,当你遇到不开心的事情时,一定要与家长或老师进行沟通,听听他们的意见;同时,在自己决定做某件事情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思考一下行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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