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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专栏

从未成年少女被多次强奸说起

2015-02-02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 范作辉律师浏览次数:10718

近日,接受了未成年人姜某的母亲的委托,作为其女儿被强奸案件的代理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范作辉律师从案件的发生及发展情况,建议相关当事人及父母要吸取教训。

事情的经过是:2014年夏季的某日,未成年人姜某与一大自己几岁的男生张某来到自己的一个女同学小王家里。小王要看电视,让张某与姜某到卧室里带着,别影响自己看电视,张某对姜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有一日姜某与一女生郑某一起来到了一男同学家里,刘某也在该男生家里。这样两位男生与两位女生一起喝酒。晚上原本是两个男生睡在炕上,两个女生睡在地上。不知什么原因女生离开姜某,刘某便来到姜某的身边,对姜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次日在同一地点,刘某再一次对姜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时隔不久,姜某与一些同学到一个宾馆里帮助一个同学干点活,在众多男女面前,李某将姜某拉到床上,用被子盖在身上,将姜某实施了强奸行为。

姜某被多人实施了多次强奸行为,姜某的监护人母亲并不知情。这是受害人的母亲没有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未成年人女性,父母应当严禁女儿在外过夜。在外过夜的时候,有可能是自己的女儿被侵害的时候。故姜某的母亲应当吸取教训。

而实施强奸行为的男生,因为缺少教育,没有正确的认知,加上父母看管不严,夜不归宿,导致了子女实施了强奸等犯罪行为。其父母有着严重的错误,俗语说养不教。父母之过也。由于实施了强奸行为,将面临牢狱之灾。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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