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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2019年2月13日)

2020-04-14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转发)浏览次数:4362

 

 

                   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2019年2月13日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省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国有农场职工是否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由各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补贴依据。向农民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依据,可根据以下三种情况由各市政府确定:一是已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依据新签订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确权面积、实测面积或原承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二是未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按照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三是未实行家庭承包的,可以村台账为基础向农民发放补贴资金。

机动地、册外地、林地、畜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场用地以及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弃耕地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市或县结合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可以实行全市统一标准,也可以县为单位,实行全县统一标准。

二、补贴资金分配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分配。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对市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按上年定额分配。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

(二)补贴资金发放。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系统对农民发放。各市务必于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民的银行卡(存折)中。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贴落实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明确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责任主体、任务分工、发放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等,建立健全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确保及时精准发放补贴资金。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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